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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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20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782號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續字第1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如附件上訴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於借錢時,雖有約定還款日期,但此項約定,並非詐術;屆期不能還款,或僅還款小部分,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此外,又查無其他任何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有上述犯行,因此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章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邱永貴法官江泰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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