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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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常業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1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2年3月13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楊茱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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