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20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209號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略以被告於審理期日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先行返還新臺幣(下同)
5萬元,嗣後每月返還1萬元,直至還清為止,惟事後即分文未還,行為惡劣等情;經查,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以被告經濟上確實有些困難,為被告求情,給予自新機會,原審又斟酌檢察官論告求刑拘役20日之意見,因而量處拘役30日,誠屬允洽;至於被告經濟困難,未能履行和解條件,宜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尚無加重處罰必要,是本案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章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邱永貴法官江泰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陳金卿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