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顧志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肆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顧志森於民國101年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期限60期並於106年6月14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5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此有借款契約書乙紙可稽。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2年7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414,062元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