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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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310號債權人彰化縣埤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宏超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埤頭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鄭萬生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埤頭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鄭萬生、 鄭旭峰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聲請狀繕本五件。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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