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50號原告 謝珮怡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張郁姝 律師被告 陳信評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
黃敏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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