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504號上訴人 王昆泰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李圳達李圳鴻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6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0,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其餘上訴人所繳納之上訴費,經核屬於其各自上訴之部分,未包括本件上訴人上訴之部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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