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一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昆煇法官李錦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