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三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