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木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文媽麗 間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8年5月16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惟該民事聲明上訴狀內容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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