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五號
上訴人 頻英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蔡孟珊~B法官翁金緞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附件上訴理由書應記載方式及內容:
1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
2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引用卷內訴訟資料者,並記載其內容。(請以條列
方式記載)3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請依事實發生時間之先後依序分點敘述。
4關於第2款理由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
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事實一:
證據:1證人○○○(住:....)訊問事項:
2書證一3書證二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5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上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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