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74號聲請人 潘家祥 選任辯護人 林傳欽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業已坦承不諱,無任何造假、隱瞞偽造湮滅證據等行為,且被告是初犯,當初被告年輕不懂事,不知事態輕重,犯錯了不敢回家面對家人,隻身前往中南部工作,並未與家人聯繫,但現今小孩出生,要成家立業,且有親口向老婆解釋原因,並向父母提婚事,被告知悉需面對官司,希望具保安頓家中一切,被告此次深感悔悟,且已有固定職業養家活口,願限制住居並定期至法院或地檢署報到,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審理中,經本院認其涉犯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於民國106年8月11日裁定羈押。然被告另案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2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560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自106年11月1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11月1日106年執甲字第15733號執行指揮書、106年執甲字第15733號之1執行指揮書各1件在卷可憑,故本院認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自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即106年11月1日起撤銷羈押,是本院之羈押處分業因另案執行經本院撤銷羈押而消滅,本院無從再對之為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則本件聲請於法要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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