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