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54號聲請人即被告 簡良祐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田永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陳述意見暨聲請具保停押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必須被告係在羈押期間,方得為之,倘被告並非處於遭受羈押之狀態,法院自無從為具保停止羈押之准許。查被告簡良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6年6月22日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處分自同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於106年9月19日經本院為延長羈押之訊問後,認其原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但已無羈押之必要,而准予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後,被告已於同日具保後釋放等情,有本院106年6月22日訊問筆錄暨押票、106年9月19日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已無再對被告為羈押之強制處分,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必要,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莊惠真
法官鄭淳予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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