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告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景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99,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振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