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0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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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0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鈴煊
被   告  李采蓁
       余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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