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 對 人 彭錦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
表示,然因相對人以遷出國外而無從為之,為此聲請公示送
達。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
證明書等為證。經查,依本院職權查詢之相對人戶役政個人
基本資料所載,相對人已遷出國外,並於民國96年10月22日
已為遷出登記,另查相對人於94年9月12日出境後,迄今仍
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06年8月22日移署資處字
第1060093277號函所附入出國日期紀錄附卷可稽,堪認相對
人已屬行方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
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