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七八號
自訴人甲○○○○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號代表人戊○○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張志新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周進文 被告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