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1月30日裁定予以羈押。茲因被告另犯強盜罪,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50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447號駁回上訴確定,並自96年2月14日開始執行,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2月8日96年執助丁字第511號執行指揮書1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其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即96年2月14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宇修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