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交簡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2行「在其新竹縣竹東鎮竹中地區工作地點附近飲酒」應補充更正為「在其新竹縣竹東鎮竹中地區工作地點附近飲用保利達約2杯」,第9、10行「經緊急將甲○○送醫急救抽血,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應補充更正為「經緊急將甲○○送醫急救抽血,於同日晚間7時13分許,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犯罪證據欄第3行「(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應補充更正為「(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另應補充「(四)員警偵查報告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理由:參酌國外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以上,且呈現判斷力嚴重受損、體能與精神協調力受損等情(有法務部民國88年5月18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文說明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8年11月彙編之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相關論文資料可資足參),而本件被告甲○○經送醫後並進行血液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血液所含酒精濃度達每100毫升227.6毫克(換算成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1.14毫克),且被告甲○○確因飲酒後駕車與 陳玉筆 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發生車禍,亦為被告甲○○所承認,是以被告甲○○因酒後致注意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顯已具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危險性,堪認被告甲○○於飲酒後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3條之3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甲○○前無任何刑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足徵素行良善,其於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仍不顧公眾之安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公眾往來之道路,影響交通安全,致被害人陳玉筆之自用小客車受有損害,惟事後已與被害人陳玉筆達成和解,且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1981號被告甲○○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竹北市○○街○巷○○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8年1月15日下午5時10分許,在其新竹縣竹東鎮竹中地區工作地點附近飲酒,飲至同日下午5時30分許,已因飲酒致注意力無法集中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離開返家。於同日下午5時43分許,甲○○騎車途經新竹市○○路上經國橋往九甲埔匝道口時,因酒醉失控自後撞擊前方同向由陳玉筆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受傷),致其本人受有下頜處及臉部撕裂傷、雙膝挫擦傷。經警到場處理車禍事故發現甲○○酒後騎車。經緊急將甲○○送醫急救抽血,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值達227.6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1.14毫克。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玉筆於警詢中之證述。
(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禍現場相片6張、東元綜合醫院檢驗報告單、診斷證明書。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檢察官林李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陳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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