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周豊棋 被告 歐陽德 上上列被告歐陽德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周豊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法官楊明佳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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