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建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建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查受刑人呂建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98年度易字第482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464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予補充更正為「97年12月1日下午4時30分許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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