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張淑慧 訴訟代理人 周靜儀 律師被告 鄭莉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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