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 江春美
盧林阿秀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一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參萬壹仟貳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江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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