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六號
聲請人翔紡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 中山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貳拾捌萬零柒佰參拾│PC0000000│││ 司林瑞岳 │北路分行││貳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