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監宣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314號聲請人楊OO應受監護宣盧OO告之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關於「聲請人之配偶」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之婆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楊佩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