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09號債權人 劉詠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昱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已清償本金1萬元,則本件請求金額應扣除已清償部分,請更正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利息起算日。(須表明年月日)
三、請求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