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債權人 劉詠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家樂 (原名: 李家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且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如未提示,則應以票據原因關係為請求,並更正請求之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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