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976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台中縣○○鄉○○路○段○○○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