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馬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8年
度簡上字第4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
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二審支出之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應由相對人負擔,因而依據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 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
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