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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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341號聲請人 洪芙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之發票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應更正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橋分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