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 王逸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進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零伍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