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海商字第8號原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 律師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鏞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如附表所示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載貨證券、運送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2,024,964元及利息,惟原告是否得向被告為前開請求,,繫之於如附表所示事件判決結果,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故本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附表編號管轄法院案號1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44號2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49號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