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景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景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景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景怡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遭剝奪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以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為有利,是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既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受刑人陳景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受刑人陳景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04.13│100.02.13-100.02.│100.02.14-100.02.││││17│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426號│字第9209號│字第920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839│100年度中簡字第162│100年度中簡字第162││事實審││號│1號│1號││├────┼─────────┼─────────┼─────────┤││判決日期│100.06.30│100.08.31│100.08.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839│100年度中簡字第162│100年度中簡字第162││判決││號│1號│1號││├────┼─────────┼─────────┼─────────┤││確定日期│100.07.25│100.09.26│100.09.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996號│字第11776號│字第11776號│││【編號1-3定刑為有│【編號1-3定刑為有│【編號1-3定刑為有│││期徒刑5月】│期徒刑5月】│期徒刑5月】│││100執更4263│100執更4263│100執更4263│││已執畢│已執畢│已執畢│││││││││││└────────┴─────────┴─────────┴─────────┘受刑人陳景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21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24││││事實審││2號││││├────┼─────────┼─────────┼─────────┤││判決日期│101.11.27│││├───┼────┼─────────┼─────────┼─────────┤││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20││││判決││4號││││├────┼─────────┼─────────┼─────────┤││確定日期│102.03.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848號│││││(109執緝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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