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 劉珏 被告 郭忠男 訴訟代理人 郭蓬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
8年2月1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