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甚賢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甚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甚賢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裁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3日送監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甚賢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10年3月26日以109年度審交易字第4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並於110年4月28日確定;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10年4月9日以109年度審交易字第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110年5月12日確定;上開所示罪刑接續執行,其於109年11月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556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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