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0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詮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1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清詮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現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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