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7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心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6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心儀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件二所示之本院
101年度司中調字第868號調解程序筆錄調解成立之內容。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案諭知被告緩刑,以啟自新,且命被告應履行上揭附件二所示本院101年度司中調字第868號調解程序筆錄調解成立之內容,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