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 洪涼詡洪仁農 之繼承人之債權人,請求閱
覽本院108年度斗簡字第372號民事事件卷宗等語。
二、惟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
閱卷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
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尚不
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洪涼詡即洪仁農之繼承人之債權人,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
分期未入帳查詢為證。然本院108年度斗簡字第372號民事事
件之卷證資料,尚涉及洪涼詡即洪仁農之繼承人以外之他人
個資;聲請人亦未提出取得上開案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
之證明,復未具體敘明其就該訴訟事件卷內之何項文書,有
何利害關係。尚難謂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斗簡字第372號民
事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以其為洪涼詡即洪仁農之繼承人之債權
人為由,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斗簡字第372號民事事件卷宗
,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所為聲請,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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