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柯永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金隊 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