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3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巫玉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