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說明本件係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5項何款規定?二、乙○○稱姓為「劉」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並檢附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本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