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8月26日具狀提起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第162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8月26日具狀提起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第162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