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65號上訴人燁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蘇琦莉 上訴人與中雲水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1萬元,應繳裁判費452,
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