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116號
原   告  杜皇慶
被   告  杜姵妏
       黃台生
       李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
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
11月26日寄存於原告住、居所,並於1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然原告迄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
查,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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