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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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原告 莊武龍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被告 陳明仁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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