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68號原告 張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瑞 民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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