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
甲○○戊○○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九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丙○○、甲○○、戊○○、乙○○等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邵燕玲法官陳世雄法官惠光霞法官呂丹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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