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上訴人 張信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信宏 間因本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經被上訴人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7,977,9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