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039號聲請人 雷艷芬 相對人 雷玉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雷玉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